作为国家义务的就业权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0年第4期 133-139页,共7页
【摘 要】无论从法理依据还是规范依据来看,就业权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作为基本权利,就业权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与自由权属性相对的是防御不当行政干预的功能,与社会权属性相对的是给付行政任务的要求,前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尊重义务,后者对应的是就业权的国家给付义务。政府应慎重"干预"和"给付",保障公民就业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