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的治理——论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普遍服务条款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0年第2期 131-138页,共8页
【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同时,必须要求企业覆行普遍服务义务,即保障持续可用的以及用得起的基本公共服务,防止国家责任“避难至私法”。普遍服务作为一个概括的努力义务,需要通过特许契约中具体条款的设计,转化为政府与企业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在内容上,普遍服务条款包括平等接入、持续供应、质量与安全、合理计费四个方面。实践中,政府的融资冲动容易造成具体条款的缺失,而契约双方——行政机关与特许企业之间紧密的伙伴式商谈关系,则可能造成条款的执行力弱。因此,在监管体制的设计上,完善消费者利益代表和设立行政体制内的第三方仲裁机制,可能是更为功能取向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