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法中的物、财产、产权——从德法公物法之客体差异谈起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0年第2期 139-146页,共8页
【摘 要】德国公物法以“物”为基础范畴,法国公产法则以“产”为核心概念。两国公物法在客体观念上存在诸多差异,亦各有短长。我国公物法应当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适合国情之体系。这个体系既需要确立“公物”这样的有客观依据的基础概念;也需要与具有制度依据的“财产”概念契合,从而为公物保护与利用提供切实垛障;还需要关注产权问题,防止在公物领域出现“反公共产权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