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类型化:一个难以成立的命题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0年第2期 147-153页,共7页
【摘 要】网络侵权只是一种发生在特殊场所的侵权形式,并非新的侵权类型,网络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整体上并不存在特别之处。倘若将其作为一种类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将严重威胁到侵权法的稳定。《侵权责任法》不将网络侵权作为特殊的类型看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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