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中的“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2013)浙法赔字第1/2号浙江省高院张氏叔侄赔偿决定书评析及展开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5年第0卷第1期 140-147页,共8页
【摘 要】《国家赔偿法》第35条指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浙江“张氏叔侄案”中,法院考虑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以及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这三项因素,在客观基准的范围内确立“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能促成国家赔偿精神抚慰制度尝试摆脱抚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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