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积极公民权为核心的社会建设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3年第4期 176-187页,共12页
【摘 要】社会建设的要旨,是通过政府所主导、主持的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通过强化社会的自主、自治和自我行动能力,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赋权增能功能,促成每个公民的独立自主自治,也即促成积极的公民权。无论从应然的价值理念看,还是从应对全球风险社会的客观需要看,积极公民权相比于消极的公民权都是一种更加可欲的形态,但是,在今天,积极公民权面临着四个方面的威胁:即来自缺乏约束的权力的威胁,来自缺乏规制的市场的威胁,来自个体化进程中社会原子化的威胁,来自愈演愈烈、全球蔓延的消费主义文化的威胁。面对这些威胁,社会建设需要在民主和法治的前提下,通过"公民社会"、"能动社会"以及(由国家主持和举办的社会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所构成的)"福利社会"的各自作用和彼此间的积极互动,来促成和维护积极的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