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法理的生成、发展及对我国法的启示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3年第2期 126-134页,共9页
【摘 要】信任法理是我国公司法、信托法上忠实义务制度的法理基础。信任法理存在两个重要问题。第一,信任法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界定取决于信任法理所存在的社会基础即信任关系的性质。人们对于信任关系性质的理解经历了从道德伦理性到合同性的变迁。而信任关系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其内部当事人之间的裁量权的授予。第二,信任法理的适用方法。信任关系的长期性、专业性、复杂性使传统型的法律适用方法适用困难。对此,“公司=合同理论”以及“关系合同理论”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各自的建设性的方案,但都还未能使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信任法理的发展在法律适用的弹性化、信息问题应对的制度设计、法律解释的技术等方面对我国法产生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