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优先之忧思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3年第1期 136-144页,共9页
【摘 要】法院调解优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深入司法领域的产物,是把调解定性为法院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重要方式和主要形式的结果。调解优先并不能促进案结事了,调解案件执行“双高”现象普遍存在就是明证。调解优先既侵犯了当事人宪法上的诉讼权,又干扰了法官的司法裁判权,此种对当事人权利和法官权力同时予以否定的司法政策理应废弃。对调解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各种奖励只会进一步强化法院已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其消极影响是多方面的。司法与政治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司法参与和谐社会建构之正道是依法审判而非调解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