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公权力与集体财产保护的公法转丘——村委会集体财产处分行为的司法救济道路选择
【出 处】:《
浙江学刊
》
CSSCI 2012年第1期 101-109页,共9页
【摘 要】村委会擅自对外处分集体财产行为直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对于此类案件,不管是《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还是《物权法》第63条第2款,都不能为法院纠正违法的集体财产处分行为提供充分且有效的法律依据。基于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法院不得不错误地解释与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相关条款。解决上述司法救济困境的出路在于,还原村委会所行使的公权力本色,承认村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把集体财产处分合同作为包含了公权力要素的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这样,“合同只能由当事人请求撤销”、“违法合同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才无效”以及“超越权限的代表行为有效”等私法救济障碍自然消解,权益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违法的行政合同。把集体财产处分纠纷纳入行政诉讼,是村委会集体财产管理权的公权力本质之使然。